♦ 個人資料保護法
立法院於民國99年4月27日,修訂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」,並三讀通過為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,除第6條及第54條條文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,其餘條文自民國101年10月1日施行。
新版個資法擴大適用對象、保護對象及規範行為,並且加重罰責,最高賠償金額為舊版個資法的十倍,可上達至新臺幣兩億元。
為了維護、保障各項業務所產出之重要資訊及個人資料的機密性、完整性及可用性,企業所有業務必須遵循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之法律要求,以避免因個資外洩而蒙受商譽及金錢上的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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